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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警察、調查機關查察賄選、暴力介入選舉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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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執行小組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指派參與執行小組之人員
    ,並應為警方之聯絡人。執行小組之查察賄選工作需要警方支援時,
    即由該聯絡人負責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