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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公訴檢察官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暨被害人聯繫要點 1
一、為加強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本署)公訴檢察官與告訴人、告訴
    代理人或被害人間之相互聯繫、協調配合,以達發現真實之目的,特
    訂定本要點。
民國 92 年 09 月 01 日訂定
1
一、為加強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下稱本署) 公訴檢察官與告訴人、
    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間之相互聯繫、協調配合,以達發現真實之目的
    ,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