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工友平時考核及獎懲標準注意事項 26
二十六、駕駛車輛外出執行勤務完畢,應立即返回辦公室,等候新任務之
        派遣,不得在外逗留或私自返家。
民國 94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26
二十六、駕駛車輛外出執行勤務完畢,應立即返回辦公室,等候新任務之
        派遣,不得在外逗留或私自返家。
民國 91 年 02 月 01 日訂定
26
駕駛車輛外出執行勤務完畢,應立即返回辦公室,等候新任務之派遣,不
得在外逗留或私自返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