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6 19:3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工友平時考核及獎懲標準注意事項 26
二十六、駕駛車輛外出執行勤務完畢,應立即返回辦公室,等候新任務之
        派遣,不得在外逗留或私自返家。
民國 94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26
二十六、駕駛車輛外出執行勤務完畢,應立即返回辦公室,等候新任務之
        派遣,不得在外逗留或私自返家。
民國 91 年 02 月 01 日訂定
26
駕駛車輛外出執行勤務完畢,應立即返回辦公室,等候新任務之派遣,不
得在外逗留或私自返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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