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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工友平時考核及獎懲標準注意事項 21
二十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僱,並得視情節依法究辦:
        在工作場所酗酒滋事或賭博財物者。
        不聽指揮,違抗命令者。
        侮辱或威脅主管者。
        煽動是非,破壞團結和諧而影響工作者。
        塗改公文或因重大過失遺失公文者。
        工作不力或疏忽,致發生意外事故,釀成災害者。
        一年以內累積記過三次者。
        洩漏機關機密、情節重大者。
        無故曠職或其曠職係故意逃避工作、破壞機關紀律或工作不力、
        屢誡不悛者。
        行為不檢,影響機關聲譽者。
        有觸犯刑章之行為者。
民國 94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21
二十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僱,並得視情節依法究辦:
        在工作場所酗酒滋事或賭博財物者。
        不聽指揮,違抗命令者。
        侮辱或威脅主管者。
        煽動是非,破壞團結和諧而影響工作者。
        塗改公文或因重大過失遺失公文者。
        工作不力或疏忽,致發生意外事故,釀成災害者。
        一年以內累積記過三次者。
        洩漏機關機密、情節重大者。
        無故曠職或其曠職係故意逃避工作、破壞機關紀律或工作不力、
        屢誡不悛者。
        行為不檢,影響機關聲譽者。
        有觸犯刑章之行為者。
民國 91 年 02 月 01 日訂定
21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僱,並得視情節依法究辦:
在工作場所酗酒滋事或賭博財物者。
不聽指揮,違抗命令者。
侮辱或威脅主管者。
煽動是非,破壞團結和諧而影響工作者。
塗改公文或因重大過失遺失公文者。
工作不力或疏忽,致發生意外事故,釀成災害者。
一年以內累積記過三次者。
洩漏機關機密、情節重大者。
無故曠職或其曠職係故意逃避工作、破壞機關紀律或工作不力、屢誡不悛
者。
行為不檢,影響機關聲譽者。
有觸犯刑章之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