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僱,並得視情節依法究辦: 在工作場所酗酒滋事或賭博財物者。 不聽指揮,違抗命令者。 侮辱或威脅主管者。 煽動是非,破壞團結和諧而影響工作者。 塗改公文或因重大過失遺失公文者。 工作不力或疏忽,致發生意外事故,釀成災害者。 一年以內累積記過三次者。 洩漏機關機密、情節重大者。 無故曠職或其曠職係故意逃避工作、破壞機關紀律或工作不力、 屢誡不悛者。 行為不檢,影響機關聲譽者。 有觸犯刑章之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