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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北看守所個人資料內部控管安全機制注意事項 3
三、本所員工人事資料或收容人基本資料,員工不得私自隨意告知他人,
    經查獲外洩者,依法究辦。
民國 93 年 08 月 1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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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所員工人事資料或收容人基本資料,員工不得私自隨意告知他人,
    經查獲外洩者,依法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