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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北看守所個人資料內部控管安全機制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8 月 19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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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護本所員工及收容人之權益,實施內部控管機制,避免個人資料
    外洩,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依據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93.06.26 檢政字第 0939907765 號函轉法
    務部 93.06.21 法政六字第 0930023777 號函辦理。
三、本所員工人事資料或收容人基本資料,員工不得私自隨意告知他人,
    經查獲外洩者,依法究辦。
四、本所各科室業務承辦人,對處理公務資訊業務,應確實依資訊保密規
    定辦理,並隨時變更密碼控管,以防資料外洩。
五、本所各科室業務承辦人或替代役男、職務代理人離職或退役,對建置
    於電腦之業務檔案應依規定交接及切結保密,並不得將掌管之資料拷
    貝攜出,經查獲者,依法究辦。
六、本所政風室會同資訊業務執行小組每年十二月間實施定期及每月不定
    期檢視各單位電腦資訊系統,如發現有不法行為,致資料外洩者,依
    法究辦。
七、各相關業務單位控管方式如下:
 (一) 人事室:
      1、本所員工人事資料建置於電腦內之資料,應加密控管,以防被
          非必要知悉人員窺視或竊取。
      2、其他機關因公務需要調閱本所員工人事資料時,須備文經所長
          核可後,方可提供。
      3、本所員工因公務需要調閱人事資料,應事先簽報所長核可後,
          方可准予取得資料。 (但科室主管調閱所屬科室員工人事資料
          者,不在此限) 
      4、本所公布員工人事動態資料,不得記載個人身分證號碼及地址
          ,以防資料外洩損及個人權益。
 (二) 總務科:
      1、本所收容人身分資料應妥慎保管,尤以登錄獄政系統之身分資
          料,應隨時更新密碼控管。
      2、其他機關因業務需要,向本所調閱收容人身分簿資料,須備文
          經所長核可後,方可准予調閱,並由承辦人製作記錄簿備查。
      3、名籍股承辦人不得因他人請託關說,將收容人身分資料提供予
          非必要之人員知悉者,經查獲外洩者,依法究辦。
      4、名籍股收容人身分資料應妥當保管,不可隨意堆放,以防資料
          外洩。
      5、檔案室應落實各科室歸檔管理作業,均依規定辦理調檔、歸檔
          事宜,以防資料外洩。
      6、出納人員填寫年終薪資扣繳憑單時應妥慎處理,防範員工資料
          外洩。
 (三) 戒護科 (女所) :
      1、收容人名籍資料,建置於電腦儲存內應加密控管,以防資料被
          窺視或竊取。
      2、收容人名籍資料,不得隨意提供他人知悉,經查獲外洩者,依
          法究辦。
      3、內勤承辦收容人基本資料之各承辦人或替代役男,在接獲未授
          權人員查詢收容人基本資料時,除號碼、姓名、配置單位外,
          應呈報戒護科長或其指定人員核可後,方可告知,以免資料外
          洩。
 (四) 衛生科:
      1、承辦人對收容人名籍資料,建置於電腦文件應加密處理,以防
          資料被窺視或竊取。
      2、承辦人對收容人名籍資料、病歷、病情資料等,不得隨意提供
          他人知悉,經查獲外洩者,依法究辦。
      3、其他機關因業務需要,向本所調閱收容人病歷資料,須備文呈
          經所長核可後,方可准予調閱,並由承辦人製作紀錄簿備查。
 (五) 輔導科:
      1、承辦人對收容人名籍資料,建置於電腦文件應加密處理,以防
          資料被窺視或竊取。
      2、承辦人對辦理收容人假釋、輔導作業資料,應妥慎保管,以防
          資料外洩,經查獲外洩者,依法究辦。
      3、其他機關因業務需要,向本所調閱收容人累進處遇性行考核相
          關資料,須備文呈經所長核可後,方可准予調閱,並由承辦人
          製作紀錄簿備查。
 (六) 合作社:
      合作社出納人員製作年終盈餘分配扣繳憑單時對個人基本資料視同
      保密資料妥慎處理,防範資料外洩損及個人權益。
八、本注意事項陳奉  所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