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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財產管理要點 6
六、一般原則:
    1.為落實財產管理,每單位應指派財產管理一人,其職責如下:
   (1)財產之異動管理。
   (2)財產保管人離職時,協助財產移交工作。
   (3)配合每年盤點時之協調聯繫工作。
   (4)其他協調聯繫事項。
    2.財產驗收單之使用單位欄與財產保管人須為同一單位,財產保管人
      須為編制內人員。
    3.財物須善盡管理責任,倘如發生遺失毀損情形,經查證係『未盡善
      良管理應有之注意』,則應依規定負賠償之責。
    4.財產如有異動,須知會總務科財產管理單位彙整資料,並填寫財產
      異動移轉單。
民國 94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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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般原則: 
    1.為落實財產管理,每單位應指派財產管理一人,其職責如下:
    (1) 財產之異動管理。
    (2) 財產保管人離職時,協助財產移交工作。
    (3) 配合每年盤點時之協調聯繫工作。
    (4) 其他協調聯繫事項。
    2.財產驗收單之使用單位欄與財產保管人須為同一單位,財產保管人
      須為編制內人員。
    3.財物須善盡管理責任,倘如發生遺失毀損情形,經查證係『未盡善
      良管理應有之注意』,則應依規定負賠償之責。
    4.財產如有異動,須知會總務科財產管理單位彙整資料,並填寫財產
      異動移轉單。
民國 92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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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原則:
1 、為落實財產管理,每單位應指派財產管理一人,其職責如下:
(1) 財產之異動管理。
(2) 財產保管人離職時,協助財產移交工作。
(3) 配合每年盤點時之協調聯繫工作。
(4) 其他協調聯繫事項。
2 、財產驗收單之使用單位欄與財產保管人須為同一單位,財產保管人須
    為編制內人員。
3 、財物須盡善管理責任,倘如發生遺失毀損情形,經查證係『未盡善良
    管理應有之注意』,則應依規定負賠償之責。
4 、財產如有異動,須知會總務科財產管理單位彙整資料,並填寫財產異
    動移轉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