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般原則: 1.為落實財產管理,每單位應指派財產管理一人,其職責如下: (1)財產之異動管理。 (2)財產保管人離職時,協助財產移交工作。 (3)配合每年盤點時之協調聯繫工作。 (4)其他協調聯繫事項。 2.財產驗收單之使用單位欄與財產保管人須為同一單位,財產保管人 須為編制內人員。 3.財物須善盡管理責任,倘如發生遺失毀損情形,經查證係『未盡善 良管理應有之注意』,則應依規定負賠償之責。 4.財產如有異動,須知會總務科財產管理單位彙整資料,並填寫財產 異動移轉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