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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辦理累進處遇注意事項 4
四、以新法撤銷假釋執行其殘刑之受刑人,於殘刑執畢或縮滿執行本刑者
    ,當月提累進處遇審查會報請編級,報編次月起分。
民國 103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4
四、以新法撤銷假釋執行其殘刑之受刑人,於殘刑執畢或縮滿執行本刑者
    ,當月提累進處遇審查會報請編級,報編次月起分。
民國 95 年 12 月 21 日修正
4
四、以新法撤銷假釋執行其殘刑之受刑人,於殘刑執畢或縮滿執行本刑者
    ,當月提會報請編級,報編次月起分。
民國 90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4
四、以新法撤銷假釋執行其殘刑之受刑人,於殘刑執畢或縮滿執行本刑者
    ,當月提會報請編級,報編次月起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