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免除或執畢而接續執行本刑者,依本注意事項第一 點之規定辦理;執行徒刑後因執行強制工作處分,使其刑之執行中斷 ,迨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而恢復其原受刑人身分,依檢察官 簽發執行指揮書刑期起算日期,接續原徒刑之始日接續記分。
三、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於二十五日前因免除或執畢而接續執行本刑者,於 當月提會報請編級,報編次月起分。二十五日之後免除或執畢而接續 執行本刑者,於次月提會報請編級,報編次月起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