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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5.02 16:5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辦理累進處遇注意事項 3
三、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免除或執畢而接續執行本刑者,依本注意事項第一
    點之規定辦理;執行徒刑後因執行強制工作處分,使其刑之執行中斷
    ,迨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而恢復其原受刑人身分,依檢察官
    簽發執行指揮書刑期起算日期,接續原徒刑之始日接續記分。
民國 103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3
三、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免除或執畢而接續執行本刑者,依本注意事項第一
    點之規定辦理;執行徒刑後因執行強制工作處分,使其刑之執行中斷
    ,迨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而恢復其原受刑人身分,依檢察官
    簽發執行指揮書刑期起算日期,接續原徒刑之始日接續記分。
民國 103 年 08 月 06 日修正
3
三、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免除或執畢而接續執行本刑者,依本注意事項第一
    點之規定辦理;執行徒刑後因執行強制工作處分,使其刑之執行中斷
    ,迨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而恢復其原受刑人身分,依檢察官
    簽發執行指揮書刑期起算日期,接續原徒刑之始日接續記分。
民國 95 年 12 月 21 日修正
3
三、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於二十五日前因免除或執畢而接續執行本刑者,於
    當月提會報請編級,報編次月起分。二十五日之後免除或執畢而接續
    執行本刑者,於次月提會報請編級,報編次月起分。
民國 90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3
三、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於二十五日前因免除或執畢而接續執行本刑者,於
    當月提會報請編級,報編次月起分。二十五日之後免除或執畢而接續
    執行本刑者,於次月提會報請編級,報編次月起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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