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收容人有應獎賞之行為,操行或教化(強制工作受處分人為責任觀 念及意志、學習)成績分數超過晉分標準者應於備考欄內註明事實 ,並提累進處遇審查會審議。
十八、收容人有應獎賞之行為,操行或教化 (強制工作受處分人為責任觀 念及意志、學習) 成績分數超過晉分標準者應於備考欄內註明事實 ,並提所務會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