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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辦理累進處遇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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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收容人有應獎賞之行為,操行或教化(強制工作受處分人為責任觀
      念及意志、學習)成績分數超過晉分標準者應於備考欄內註明事實
      ,並提累進處遇審查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