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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辦理累進處遇注意事項 13
十三、各評分人員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規定及本注意事項評分,若有不
      符規定者,由教區輔導員處理。
民國 103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13
十三、各評分人員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規定及本注意事項評分,若有不
      符規定者,由教區輔導員處理。
民國 95 年 12 月 21 日修正
13
十三、各評分人員須依累進處遇條例規定及本注意事項評分,若有不符規
      定者,由教區輔導員處理。
民國 90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13
十三、各評分人員須依累進處遇條例規定及本注意事項評分,若有不符規
      定者,由教區輔導員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