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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收容人作業獎勵要點 4
四、本所收容人於六個月內未有扣分或違規紀錄,並符合第三點之行為事
    蹟者,給予增加接見一次。
    全年增加接見達二次者,發給獎狀一張。
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修正
4
四、本所收容人於六個月內未有扣分或違規紀錄,並符合第三點之行為事
    蹟者,給予增加接見一次。
    全年增加接見達二次者,發給獎狀一張。
民國 94 年 09 月 08 日修正
4
四、本所收容人於六個月內未有扣分、訓誡以上之違規紀錄,並符合前揭
    第三條之行為事蹟者,給予增加接見乙次,全年增加接見達兩次者發
    給獎狀乙張。
民國 90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4
四、本所收容人於六個月內未有扣分、訓誡以上之違規紀錄,並符合前揭
    第三條之行為事蹟者,給予增加接見乙次,全年增加接見達兩次者發
    給獎狀乙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