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出所收容人在監之貴重保管物品,經行政室保管人員按址通知限期領 回,逾半年未領回者準用「受刑人金錢物品保管辦法」第六條規定: 逾期未領,依法提存或繼續保管。
三、出監收容人在監之貴重保管物品,經總務科保管人員按址通知限期領 回,逾半年未領回者準用「受刑人金錢物品保管辦法」第六條規定: 逾期未領,依法提存或繼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