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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出所收容人留所物品處置要點 3
三、出所收容人在監之貴重保管物品,經行政室保管人員按址通知限期領
    回,逾半年未領回者準用「受刑人金錢物品保管辦法」第六條規定:
    逾期未領,依法提存或繼續保管。
民國 95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3
三、出所收容人在監之貴重保管物品,經行政室保管人員按址通知限期領
    回,逾半年未領回者準用「受刑人金錢物品保管辦法」第六條規定:
    逾期未領,依法提存或繼續保管。
民國 95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3
三、出所收容人在監之貴重保管物品,經行政室保管人員按址通知限期領
    回,逾半年未領回者準用「受刑人金錢物品保管辦法」第六條規定:
    逾期未領,依法提存或繼續保管。
民國 93 年 05 月 03 日訂定
3
三、出監收容人在監之貴重保管物品,經總務科保管人員按址通知限期領
    回,逾半年未領回者準用「受刑人金錢物品保管辦法」第六條規定:
    逾期未領,依法提存或繼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