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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辦理發查、交查、核退、核交案件實施要點 8
八、指揮書及通知書退稿附「立」字卷後,送資料科依本署分案報結及檢
    察官輪值輪調要點分「偵」、「他」字案件輪分各股,「立」字案號
    因改分「偵」、「他」字案由刑案系統自動掛結。
民國 98 年 08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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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指揮書及通知書退稿附「立」字卷後,送資料科依本署分案報結及檢
    察官輪值輪調要點分「偵」、「他」字案件輪分各股,「立」字案號
    因改分「偵」、「他」字案由刑案系統自動掛結。
民國 93 年 04 月 29 日訂定
8
八、案件經專責檢察官決定發查、核退時,書記官應即時以書面通知告訴
    人、告發人,請其配合司法警察 (官) 之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