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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辦理發查、交查、核退、核交案件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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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指揮書及通知書退稿附「立」字卷後,送資料科依本署分案報結及檢
    察官輪值輪調要點分「偵」、「他」字案件輪分各股,「立」字案號
    因改分「偵」、「他」字案由刑案系統自動掛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