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收發室於收受司法警察(官)函復「發查案件」、「核退案件」或 「核交案件」之卷證資料時,應單獨登載收文簿,以避免與其他案 文混淆。
十五、收發室於收受司法警察 (官) 函復「發查案件」、「核退案件」之 卷證資料時,應單獨登載於發查、核退案件收文簿,以避免與其他 案文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