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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辦理發查、交查、核退、核交案件實施要點 15
十五、收發室於收受司法警察(官)函復「發查案件」、「核退案件」或
      「核交案件」之卷證資料時,應單獨登載收文簿,以避免與其他案
      文混淆。
民國 98 年 08 月 17 日修正
15
十五、收發室於收受司法警察(官)函復「發查案件」、「核退案件」或
      「核交案件」之卷證資料時,應單獨登載收文簿,以避免與其他案
      文混淆。
民國 93 年 04 月 29 日訂定
15
十五、收發室於收受司法警察 (官) 函復「發查案件」、「核退案件」之
      卷證資料時,應單獨登載於發查、核退案件收文簿,以避免與其他
      案文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