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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辦理發查、交查、核退、核交案件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09 日
15
十五、收發室於收受司法警察(官)函復「發查案件」、「核退案件」或
      「核交案件」之卷證資料時,應單獨登載收文簿,以避免與其他案
      文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