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偵、他案件輪分各股後,資料科應依審查單所載之事項,將案件分「 發查」、「交查」、「核退」或「核交」字案件予偵、他案件承辦股 ,「偵」、「他」字案不暫結,辦案期限加發查、交查、核退、核交 之辦理期間(分案日期至掛結日期),得暫時停止進行,但停止進行 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十、案件經專責檢察官審查結果,認為應發查者,宜提示該案件犯罪類型 之偵查要領,並得具體指明特別調查事項;認為應核退者,應以書面 敘明應補充調查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