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戒治所受戒治人戒治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7
七、受戒治人違背紀律情節輕微,訓誡扣減當次基本得分之五分之三,停
    止接見一次扣減當次基本得分之五分之三,停止購物扣減當次基本得
    分之五分之三。
民國 94 年 09 月 12 日修正
7
七、受戒治人違背紀律情節輕微,訓誡扣減當次基本得分之五分之三,停
    止接見一次扣減當次基本得分之五分之三,停止購物扣減當次基本得
    分之五分之三。
民國 93 年 04 月 19 日訂定
7
七、受戒治人違背紀律情節輕微,訓誡扣減當次基本得分之五分之三,停
    止接見一次扣減當次基本得分之五分之三,停止購物扣減當次基本得
    分之五分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