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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戒治所受戒治人戒治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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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戒治人違背紀律情節輕微,訓誡扣減當次基本得分之五分之三,停
    止接見一次扣減當次基本得分之五分之三,停止購物扣減當次基本得
    分之五分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