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執行定期尿液採驗,每三個月至 少採驗一次。 警察機關通知採驗尿液,應以書面為之。通知書應載明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者,得依法強制採驗之意旨。
警察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執行定期尿液採驗,每六個月採 驗一次。 警察機關通知採驗尿液,應以書面為之。通知書應載明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者,得依法強制採驗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