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 9 條
警察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執行定期尿液採驗,每三個月至
少採驗一次。
警察機關通知採驗尿液,應以書面為之。通知書應載明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者,得依法強制採驗之意旨。
民國 96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9 條
警察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執行定期尿液採驗,每三個月至
少採驗一次。
警察機關通知採驗尿液,應以書面為之。通知書應載明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者,得依法強制採驗之意旨。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訂定
第 9 條
警察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執行定期尿液採驗,每六個月採
驗一次。
警察機關通知採驗尿液,應以書面為之。通知書應載明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者,得依法強制採驗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