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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02 日
第 9 條
警察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執行定期尿液採驗,每三個月至
少採驗一次。
警察機關通知採驗尿液,應以書面為之。通知書應載明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者,得依法強制採驗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