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請獎勵,以每三個月一次,最高加二.○分或教化、操行分數以提 早一月進分為原則。教區教誨師於收容人提出獎勵申請時,應確實審 核其文章抄寫本之數量及內容,於每一抄寫本正面左側處,第一頁審 核處核日期章並登載於獎勵紀錄表,俾利追蹤考核、獎勵。
六、申請獎勵,以每三個月一次,最高加 0.5 分或教化、操行分數以提 早一月進分為原則,如予提早進分,每年二次為限,且不計入本監受 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第 16 點所訂提早進分。教區教誨師於收 容人提出獎勵申請時,應確實審核其文章抄寫本之數量及內容,於每 一抄寫本正面左側處,第一頁審核處核日期章並登載於獎勵紀錄表, 俾利追蹤考核、獎勵。
六 申請獎勵,以每三個月一次,最高加 0.5 分或教化、操行分數以提 早一月晉分為原則,但提早晉分每年以二次為限。 教區教誨師於收容人提出獎勵申請時,應確實審核其文章抄寫本之數 量及內容,於每一抄寫本正面左側處,第一頁審核處核日期章並登載 於獎勵紀錄表,俾利追蹤考核、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