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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文章抄寫獎勵實施要點 6
六、申請獎勵,以每三個月一次,最高加二.○分或教化、操行分數以提
    早一月進分為原則。教區教誨師於收容人提出獎勵申請時,應確實審
    核其文章抄寫本之數量及內容,於每一抄寫本正面左側處,第一頁審
    核處核日期章並登載於獎勵紀錄表,俾利追蹤考核、獎勵。
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修正
6
六、申請獎勵,以每三個月一次,最高加二.○分或教化、操行分數以提
    早一月進分為原則。教區教誨師於收容人提出獎勵申請時,應確實審
    核其文章抄寫本之數量及內容,於每一抄寫本正面左側處,第一頁審
    核處核日期章並登載於獎勵紀錄表,俾利追蹤考核、獎勵。
民國 102 年 06 月 06 日修正
6
六、申請獎勵,以每三個月一次,最高加 0.5  分或教化、操行分數以提
    早一月進分為原則,如予提早進分,每年二次為限,且不計入本監受
    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第 16 點所訂提早進分。教區教誨師於收
    容人提出獎勵申請時,應確實審核其文章抄寫本之數量及內容,於每
    一抄寫本正面左側處,第一頁審核處核日期章並登載於獎勵紀錄表,
    俾利追蹤考核、獎勵。
民國 92 年 11 月 06 日訂定
6
六  申請獎勵,以每三個月一次,最高加 0.5  分或教化、操行分數以提
    早一月晉分為原則,但提早晉分每年以二次為限。
    教區教誨師於收容人提出獎勵申請時,應確實審核其文章抄寫本之數
    量及內容,於每一抄寫本正面左側處,第一頁審核處核日期章並登載
    於獎勵紀錄表,俾利追蹤考核、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