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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4
四、返家探視期間,本監得運用科技設備,施以電子監控措施。
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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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返家探視如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故,致交通中斷或急需處理,
    或突染疾病,經公、私立醫院證明需住院醫療或隔離,無法於指定時
    間內返監者,應立即以電話向勤務中心回報,經審認有正當理由將另
    行指定返監時間,經奉准延期返監者,應提出相關足資證明文件(如
    班次誤點證明、車禍事故證明、住院證明等)。
    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內返監者,移送該管檢察署偵辦,並將外役
    監縮短刑期之日數全數回復。
民國 92 年 04 月 2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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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不尋仇家及訴訟關係人,以免滋事影響刑期禍害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