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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2
二、除首日離開監所兩個小時內須以簡訊回傳機關指定內容至公務手機(
    ○九三三- 七○三九一七)做手機碼號確認外,首日到家、終日離家
    準備返監時,及其他日之十七時前,與每日至警察機關報到後,均應
    立即視訊或撥打勤務中心電話(○三- 八七○三九一四# 五○六)回
    監報告,並確實依「返家探視證明書」上指定之時間內返監報到。
    前項警察機關報到後視訊回報,得採相片截圖方式回傳報到情形。
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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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返家探視期間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持善行,遵守法紀,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來往。
(二)不得出入不正當場所、賭博、酗酒、攜帶刀械、施用迷幻藥物或毒
      品。
(三)無正當事由,不得與本監職員來往。
(四)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案件有關執法人員尋釁。
民國 92 年 04 月 2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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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需持假單向當地警察機關報到並請值勤員警於假單上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