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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出所收容人留所物品處置要點 2
二、出所收容人自願拋棄留所物品者(含書籍),得由其本人填寫切結書
    (如附件),交由所方全權處置之。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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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所收容人自願拋棄留所物品者(含書籍),得由其本人填寫切結書
    (如附件),交由所方全權處置之。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2
二、出所收容人自願拋棄留所物品者 (含書籍) ,得由其本人填寫切結書
     (如附件) ,交由所方全權處置之。
民國 92 年 03 月 0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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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出所收容人自願拋棄留所物品者 (含書籍) ,得由其本人填寫切結書
     (如附件) ,交由所方全權處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