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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出所收容人留所物品處置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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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出所收容人留所物品處置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
2
二、出所收容人自願拋棄留所物品者(含書籍),得由其本人填寫切結書 (如附件),交由所方全權處置之。
圖表附件:
附件 切結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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