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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出所收容人留所物品處置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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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所收容人自願拋棄留所物品者(含書籍),得由其本人填寫切結書
    (如附件),交由所方全權處置之。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