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戒具使用: (一) 緊急情況:使用活動鐐銬,到達醫院處置後,病情穩定時再更換固 定鐐銬。 (二) 病情非常危急:可暫免使用戒具,惟戒護人員需隨身攜帶戒具包, 戒送至醫院經醫師處置後,再視病情決定是否使用。 (三) 住院治療:住院治療之收容人,一律使用固定鐐銬,除沐浴如廁外 應施用聯鎖於病床,若因醫療行為之需要,需做變更時,應先陳報 戒護科科長或專員經奉准後,再行更動。
三 戒護科值勤人員: (一) 各場舍主管接獲急診事件,應即向中央台報告。 (二) 值班科員應速調派警力戒送,並通報衛生科值班人員候診,做好前 置作業。 (三) 值班科員接獲病犯須戒送就醫時,應囑內勤人員調閱該病犯之口卡 ,對特殊背景重要人犯資料 (死囚、重大幫派、長刑期等) 交戒送 人員參考,並通報值勤司機出勤。 (四) 戒送人員對病犯戒具之使用: 1 緊急情況之戒具使用活動鐐梏,到達醫院經醫師診治病情穩定時 ,再更換固定鐐梏。 2 病情非常危急時,免填送出門證,隨後再補填送核;可暫免使用 戒具,惟戒護人員應隨身攜帶活動鐐梏,戒送至醫院經醫師處置 後再視病情決定是否使用,並須回報戒護科。 3 病犯戒送途中或就診時,均應施予手銬並銬於輪椅或救護車固定 架上。 (五) 戒護人員應隨時與衛生科、戒護科保持密切連繫,以瞭解病情之變 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