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戒護就醫收容人病故處理程序:
(一) 戒護人員應立即與戒護科、衛生科連繫。
值班科員接獲回報應儘速通知總務科庶務、名籍承辦人員辦理相關
事宜,並陳報督勤官、戒護科長轉陳典獄長。下班時間後先行以電
話通知總務科、衛生科,並請總務科全權負責通報地檢署等相關事
宜。
(二) 衛生科應將事故收容人之病情狀況及處理經過填寫死亡簡報表,陳
送督勤官,並準備相關資料會同總務科向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
相驗手續。
(三) 戒護就醫受刑人事故發生時,若家屬未到場,總務科、衛生科值班
人員應儘速電話通知其家屬或家屬居住地管區警員協尋通報,並作
電話紀錄陳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