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7:1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監獄收容人緊急戒護就醫應行注意事項 4
四、戒具使用:
 (一) 緊急情況:使用活動鐐銬,到達醫院處置後,病情穩定時再更換固
      定鐐銬。
 (二) 病情非常危急:可暫免使用戒具,惟戒護人員需隨身攜帶戒具包,
      戒送至醫院經醫師處置後,再視病情決定是否使用。
 (三) 住院治療:住院治療之收容人,一律使用固定鐐銬,除沐浴如廁外
      應施用聯鎖於病床,若因醫療行為之需要,需做變更時,應先陳報
      戒護科科長或專員經奉准後,再行更動。
民國 94 年 08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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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戒具使用:
 (一) 緊急情況:使用活動鐐銬,到達醫院處置後,病情穩定時再更換固
      定鐐銬。
 (二) 病情非常危急:可暫免使用戒具,惟戒護人員需隨身攜帶戒具包,
      戒送至醫院經醫師處置後,再視病情決定是否使用。
 (三) 住院治療:住院治療之收容人,一律使用固定鐐銬,除沐浴如廁外
      應施用聯鎖於病床,若因醫療行為之需要,需做變更時,應先陳報
      戒護科科長或專員經奉准後,再行更動。
民國 93 年 07 月 05 日修正
4
四、戒具使用:
 (一) 緊急情況:使用活動鐐銬,到達醫院處置後,病情穩定時再更換固
      定鐐銬。
 (二) 病情非常危急:可暫免使用戒具,惟戒護人員需隨身攜帶戒具包,
      戒送至醫院經醫師處置後,再視病情決定是否使用。
 (三) 住院治療:住院治療之收容人,一律使用固定鐐銬,除沐浴如廁外
      應施用聯鎖於病床,若因醫療行為之需要,需做變更時,應先陳報
      戒護科科長或專員經奉准後,再行更動。
民國 92 年 01 月 2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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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戒護科值勤人員:
 (一) 各場舍主管接獲急診事件,應即向中央台報告。
 (二) 值班科員應速調派警力戒送,並通報衛生科值班人員候診,做好前
      置作業。
 (三) 值班科員接獲病犯須戒送就醫時,應囑內勤人員調閱該病犯之口卡
      ,對特殊背景重要人犯資料 (死囚、重大幫派、長刑期等) 交戒送
      人員參考,並通報值勤司機出勤。
 (四) 戒送人員對病犯戒具之使用:
      1 緊急情況之戒具使用活動鐐梏,到達醫院經醫師診治病情穩定時
        ,再更換固定鐐梏。
      2 病情非常危急時,免填送出門證,隨後再補填送核;可暫免使用
        戒具,惟戒護人員應隨身攜帶活動鐐梏,戒送至醫院經醫師處置
        後再視病情決定是否使用,並須回報戒護科。
      3 病犯戒送途中或就診時,均應施予手銬並銬於輪椅或救護車固定
        架上。
 (五) 戒護人員應隨時與衛生科、戒護科保持密切連繫,以瞭解病情之變
      化。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