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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監獄收容人緊急戒護就醫應行注意事項 1
一、收容人緊急戒護就醫之標準,由駐診醫師或值班醫護人員依專業知識
    判斷,以穩定囚情、維護戒護安全,並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民國 94 年 08 月 19 日修正
1
一、收容人緊急戒護就醫之標準,由駐診醫師或值班醫護人員依專業知識
    判斷,以穩定囚情、維護戒護安全,並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民國 93 年 07 月 05 日修正
1
一、收容人緊急戒護就醫之標準由駐診醫師或值班醫護人員依專業知識來
    判斷,以穩定囚情、維護戒護安全,並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民國 92 年 01 月 27 日訂定
1
一  收容人緊急戒護就醫之標準由駐診醫師或衛生科值班醫護人員依專業
    知識判斷,以穩定囚情、維護戒護安全、避免意外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