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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報支加班費管制要點 6
六  依規定指派加班,其一次加班或三個月內加班時數累計達四小時者,
    得選擇在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假,不另支給加班費。
民國 92 年 01 月 0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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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依規定指派加班,其一次加班或三個月內加班時數累計達四小時者,
    得選擇在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假,不另支給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