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所各組室職員加班,應由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覈實指派,並由 當事人事前填妥指派加班單,敘明加班事由及起迄時間,經由 所長 或授權人員核定後送人事室登記;技工、工友部份由總務組登記。
二 加班人員之到離以電腦卡鐘管制,加班時間以規定之上班時間以外時 間計算之;加班者於加班開始及結束時刷卡,但接續於下班後之加班 ,加班開始得免刷卡。
三 教導組夜勤人員輪休日加班依正常上、下班簽到退,勤務特殊或非在 辦公室者,經簽 奉核准者得免刷卡。
四 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過二十小時為限;教 導組夜勤人員每日加班則不受四小時限制,但每月仍以不超過二十小 時為限,主管機關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五 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解決突發困難 問題,或搶救重大災難,或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需較長時間在 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得申請專案加班,每人每月以不超過七 十小時為上限,且需簽報 所長核定後陳報主管機關核准。
六 依規定指派加班,其一次加班或三個月內加班時數累計達四小時者, 得選擇在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假,不另支給加班費。
七 各組室對加班應覈實指派,不得浮濫,如有虛報,一經查明,應嚴予 議處。
八 本要點提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