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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被告性行考核注意事項 2
二、被告性行考核應包含下列項目,每月月終考核一次,並將總分登記於
    性行考核記分總表內,以備查考。
  ┌──┬──────┬────┬────┬──┬──┬───┐
  │項目│佔總成績比例│考核內容│考核登記│初核│覆核│備註  │
  ├──┼──────┼────┼────┼──┼──┼───┤
  │行狀│            │思想、  │場舍主管│教區│戒護│      │
  │成績│30 ﹪       │言語、  │        │科員│科長│      │
  │考核│            │性情、  │        │    │    │      │
  │    │            │態度、  │        │    │    │      │
  │    │            │獎懲    │        │    │    │      │
  ├──┼──────┼────┼────┼──┼──┼───┤
  │性格│            │忠誠、  │場舍主管│輔導│輔導│      │
  │成績│30 ﹪       │守信、  │        │員  │科長│      │
  │考核│            │服從、  │        │    │    │      │
  │    │            │守法、  │        │    │    │      │
  │    │            │合作    │        │    │    │      │
  ├──┼──────┼────┼────┼──┼──┼───┤
  │作業│            │課程、  │場舍主管│作業│作業│得參考│
  │成績│            │勤惰、  │        │導師│科長│所列考│
  │考核│40 ﹪       │學習、  │        │    │    │核內容│
  │    │            │品質、  │        │    │    │      │
  │    │            │績效    │        │    │    │      │
  └──┴──────┴────┴────┴──┴──┴───┘
民國 100 年 02 月 23 日修正
2
二、被告性行考核應包含下列項目,每月月終考核一次,並將總分登記於
    性行考核記分總表內,以備查考。
  ┌──┬──────┬────┬────┬──┬──┬───┐
  │項目│佔總成績比例│考核內容│考核登記│初核│覆核│備註  │
  ├──┼──────┼────┼────┼──┼──┼───┤
  │行狀│            │思想、  │場舍主管│教區│戒護│      │
  │成績│30 ﹪       │言語、  │        │科員│科長│      │
  │考核│            │性情、  │        │    │    │      │
  │    │            │態度、  │        │    │    │      │
  │    │            │獎懲    │        │    │    │      │
  ├──┼──────┼────┼────┼──┼──┼───┤
  │性格│            │忠誠、  │場舍主管│輔導│輔導│      │
  │成績│30 ﹪       │守信、  │        │員  │科長│      │
  │考核│            │服從、  │        │    │    │      │
  │    │            │守法、  │        │    │    │      │
  │    │            │合作    │        │    │    │      │
  ├──┼──────┼────┼────┼──┼──┼───┤
  │作業│            │課程、  │場舍主管│作業│作業│得參考│
  │成績│            │勤惰、  │        │導師│科長│所列考│
  │考核│40 ﹪       │學習、  │        │    │    │核內容│
  │    │            │品質、  │        │    │    │      │
  │    │            │績效    │        │    │    │      │
  └──┴──────┴────┴────┴──┴──┴───┘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2
二、被告性行考核應包含下列項目,每月月終考核一次,並將總分登記於
    性行考核記分總表內,以備查考。
    ┌───┬───┬─────┬────┬──┬──┬───┐
    │項  目│佔總成│考核內容  │考核登記│初核│覆核│備  註│
    │      │績比例│          │        │    │    │      │
    ├───┼───┼─────┼────┼──┼──┼───┤
    │行狀成│ 30 %│思想、言語│場舍主管│教區│戒護│      │
    │績考核│      │、性情、態│        │科員│科長│      │
    │      │      │度、獎懲  │        │    │    │      │
    ├───┼───┼─────┼────┼──┼──┼───┤
    │性格成│ 30 %│忠誠、守信│場舍主管│導師│輔導│      │
    │績考核│      │、服從、守│        │    │科長│      │
    │      │      │法、合作  │        │    │    │      │
    ├───┼───┼─────┼────┼──┼──┼───┤
    │作業成│ 40 %│課程、勤惰│場舍主管│作業│作業│得參考│
    │績考核│      │、學習、品│        │導師│科長│所列考│
    │      │      │質、績效  │        │    │    │核內容│
    │      │      │          │        │    │    │。    │
    └───┴───┴─────┴────┴──┴──┴───┘
民國 91 年 12 月 06 日訂定
2
二  被告性行考核應包含左列項目,並應製成紀錄 (詳附件一、二、三)
    以備查考:
┌──────┬───┬────┬────┬──┬──┬───┐
│項        目│佔總成│考核內容│考核登記│初核│覆核│備  註│
│            │績比例│        │        │    │    │      │
├──────┼───┼────┼────┼──┼──┼───┤
│行狀成績考核│三○%│思想、言│場舍主管│教區│戒護│      │
│            │      │語、性情│        │科員│科長│      │
│            │      │、態度、│        │    │    │      │
│            │      │獎懲    │        │    │    │      │
├──────┼───┼────┼────┼──┼──┼───┤
│性格成績考核│三○%│忠誠、守│場舍主管│導師│輔導│      │
│            │      │信、服從│        │    │科長│      │
│            │      │、守法、│        │    │    │      │
│            │      │合作    │        │    │    │      │
├──────┼───┼────┼────┼──┼──┼───┤
│作業成績考核│四○%│課程、品│場舍主管│作業│作業│得參考│
│            │      │管、績效│        │導師│科長│所列考│
│            │      │、損耗、│        │    │    │核內容│
│            │      │辛勞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