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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被告性行考核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2
二、被告性行考核應包含下列項目,每月月終考核一次,並將總分登記於
    性行考核記分總表內,以備查考。
  ┌──┬──────┬────┬────┬──┬──┬───┐
  │項目│佔總成績比例│考核內容│考核登記│初核│覆核│備註  │
  ├──┼──────┼────┼────┼──┼──┼───┤
  │行狀│            │思想、  │場舍主管│教區│戒護│      │
  │成績│30 ﹪       │言語、  │        │科員│科長│      │
  │考核│            │性情、  │        │    │    │      │
  │    │            │態度、  │        │    │    │      │
  │    │            │獎懲    │        │    │    │      │
  ├──┼──────┼────┼────┼──┼──┼───┤
  │性格│            │忠誠、  │場舍主管│輔導│輔導│      │
  │成績│30 ﹪       │守信、  │        │員  │科長│      │
  │考核│            │服從、  │        │    │    │      │
  │    │            │守法、  │        │    │    │      │
  │    │            │合作    │        │    │    │      │
  ├──┼──────┼────┼────┼──┼──┼───┤
  │作業│            │課程、  │場舍主管│作業│作業│得參考│
  │成績│            │勤惰、  │        │導師│科長│所列考│
  │考核│40 ﹪       │學習、  │        │    │    │核內容│
  │    │            │品質、  │        │    │    │      │
  │    │            │績效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