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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被告性行考核注意事項 1
一、為使各單位依羈押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被告性行考核,特訂定本注
    意事項。
民國 100 年 02 月 23 日修正
1
一、為使各單位依羈押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被告性行考核,特訂定本注
    意事項。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1
一、為使各單位依羈押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被告性行考核,特訂定本注
    意事項。
民國 91 年 12 月 06 日訂定
1
一  本所配合院檢進行偵查及審判之需要,爰依羈押法施行細則第六章「
    性行考核」篇各條之規定辦理被告之性行考核,惟為使各單位貫徹實
    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