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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辦理觀察勒戒業務注意要點 12
十二  由人事室設置簽到簿供支援醫療人員來所時簽到。
民國 88 年 02 月 16 日訂定
12
十二  由人事室設置簽到簿供支援醫療人員來所時簽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