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少年輔育院調用之服務員,應合於左列各款條件: (一) 入院執行已逾三個月,累進處遇達四等以上,經輔導考核,確認情 緒穩定,品行良好,無違規紀錄,且無安全顧慮。 (二) 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無另案在偵查審理中。 (三) 無犯罪習慣,而對其他學生無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