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9 08:2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少年輔育院調用服務員注意事項 1
一  少年輔育院調用之服務員,應合於左列各款條件:
 (一) 入院執行已逾三個月,累進處遇達四等以上,經輔導考核,確認情
      緒穩定,品行良好,無違規紀錄,且無安全顧慮。
 (二) 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無另案在偵查審理中。
 (三) 無犯罪習慣,而對其他學生無不良影響。
民國 77 年 03 月 23 日訂定
1
一  少年輔育院調用之服務員,應合於左列各款條件:
 (一) 入院執行已逾三個月,累進處遇達四等以上,經輔導考核,確認情
      緒穩定,品行良好,無違規紀錄,且無安全顧慮。
 (二) 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無另案在偵查審理中。
 (三) 無犯罪習慣,而對其他學生無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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