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觀護所辦理教學應行注意事項 12
十二、少年觀護所所長,應隨時注意教學之進度及其效果。
民國 69 年 10 月 28 日修正
12
十二、少年觀護所主任,應隨時注意教學之進度及其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