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簡任視察人員應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遴用之: (一) 曾任監、院、所首長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簡任職任用資格者。 (二) 曾任本部監所司科長三年以上並曾在監、院、所服務五年以上成績 優良,具有簡任職任用資格者。 (三) 曾任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務科科長三年以上並曾在監、院、所服 務五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簡任職任用資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