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 25 條
分會置主任一人,專任,應具有法律、心理、社會工作、犯罪防治、機構
管理等相關專門學識,承分會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
主任之聘任、解任,由執行長或分會主任委員報請保護機構為之。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