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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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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第 25 條
分會置主任一人,專任,應具有法律、心理、社會工作、犯罪防治、機構 管理等相關專門學識,承分會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 主任之聘任、解任,由執行長或分會主任委員報請保護機構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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