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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 21 條
保護機構及分會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或常設委員會決議,得聘請顧 問若干人。 保護機構及分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顧問列席。
民國 102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第 11 條
保護機構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得聘請顧問若干人。
民國 92 年 07 月 02 日修正
第 8 條
保護機構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得聘請顧問若干人。
民國 91 年 11 月 01 日訂定
第 12 條
保護機構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得聘請顧問若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