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第 21 條
保護機構及分會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或常設委員會決議,得聘請顧
問若干人。
保護機構及分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顧問列席。